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在本网站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违反,请注意根据信息通信网法予以刑事处罚。
使用技术装置擅自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件或利用电子邮件者,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2条规定,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① 任何人不得在标明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页上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利用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②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款的规定销售,流通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