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服务利用合同
第三章: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四章:服务的利用
第五章:解除合同及利用限制
第六章:其他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目的在于规定 Cheongho Environment Development Co.,Ltd.(以下简称为“公司”)提供的欧所有服务(以下简称为“服务”)的利用条件及程序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定义)
本条款使用的术语有如下的含义。
① 用户:按照本条款得到公司提供的服务者.
② 利用合同:公司和用户之间签署的与利用服务有关的合同
③ 用户名(ID):为了识别会员和利用会员服务,由用户选定后公司同意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
④ 密码:为了保护会员的信息,用户自己设定的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
⑤ 解约:公司或会员利用服务后,表示结束该利用合同
第三条(条款的效力和变更)
会员若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要求退出会员(解除),如果在变更条款生效之日起7天内没有表示拒绝,持续利用服务时,就视为同意条款变更事项。
① 本条款可通过在服务画面公开或通知栏公告等的方式生效
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变更本条款的内容,变更后的条款通过服务画面公开,公开后7天内不表示拒绝,持续使用服务时,就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事项。
③ 用户不同意变更的条款时,可停止利用服务后,取消本人的会员注册。如果持续使用,就视为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变更后的条款以前项的方法生效。
第四条(准用规定)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宜,遵从天气通信基本法、电气通信事业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条(利用合同的成立)
用户申请利用,公司同意用户的申请,用户同意条款内容,就视为利用合同成立。
第六条(申请利用)
会员可在服务的会员信息画面,输入公司所要求的加入申请书格式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申请。
第七条(同意利用申请)
会员正确填写申请书的所有事项后申请利用时,若没有特别的情况,应同意申请利用服务。
属于以下各号时,可以不同意利用。
① 没有用本人的实名申请。
② 用他人的名义申请。
③ 虚假填写申请内容。
④ 以妨碍社会秩序或美风良俗为目的申请。
⑤ 不满足公司规定的利用申请条件。
第八条(变更合同内容)
会员申请利用服务时所填写的事项有变更内容时,应立即修改,因未立即修改而发生的问题,由会员自己承担。
第九条(公司的义务)
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所得知的会员个人信息,在未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或分发给第三方。但,依据电气通讯基本法等法律规定,由国家机关要求时,或者为了侦查犯罪行为为目的,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时,可例外。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会员在利用服务时,不得进行下列各号的行为。
① 不正当地使用其他会员的ID。
② 通过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复制、出版或提供给第三方。
③ 侵害公司的著作权、第三方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
④ 发布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
⑤ 客观性地判断为与犯罪行为有关。
⑥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会员不得利用服务进行营业活动,利用于营业活动时,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会员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赠送服务的利用权限、其他利用合同包括的地位,也不得提供为担保。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① 会员有必要时管理自己的邮件、公告板、注册资料等的责任。
② 会员可擅自删除或变更公司提供的资料。
③ 会员不得在公司的网站登载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或侵害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如果登载这些内容,所发生的结果需要有会员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上传内容的管理与删除)
为了有效运营服务,可以限制会员的内存空间、信息尺寸、保管日数等。登录的内容属于以下各号之一时,可在无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删除。
① 诽谤或用阴谋中伤,使他人或第三方的名誉受损的内容。
② 违反公共秩序与美风良俗的内容。
③ 判断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
④ 侵害公司的著佐权或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⑤ 会员在公司的网站或公告板上传淫秽物或链接淫秽网站。
⑥ 判断为违反其他相关法令。
第十三条(上传内容的著作权)
上传内容的著作权属于上传人本人。会员利用服务所获得的信息,不得进行通过加工、销售等的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服务利用时间)
主要工作方面或技术方面没有特别的影响,原则上全年无休每天二十四小时提供服务。但定期检查等时可例外。
第十五条(服务利用责任)
不得利用服务进行黑客袭击、连接隐晦网站、非法分发商用软件等的行为。对于违反而发生的营业活动结果与损失、相关机关的法律措施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停止提供服务)
属于以下各号时,可停止提供服务。
① 因维修服务用设备等,迫不得已停止提供服务时。
② 电气通讯事业法规定的基础通讯公司停止电气通讯服务时。
③ 需要检查系统时。
④ 有其他不可抗力的理由时。
第十七条(解除合同及利用限制)
如果会员要解除利用合同,需要会员本人通过网络申请解除,公司在确认是否属于本人后,采取措施。
会员进行属于如下的行为时,公司要在解除合同的30天之前通知顾客,并赋予顾客陈述意见的机会。
① 盗用他人的用户名与密码。
② 故意妨碍服务的运营。
③ 申请时填写虚假信息。
④ 同一个用户用不同的用户名重复注册。
⑤ 散步妨碍公共秩序或美风良俗的内容。
⑥ 进行毁损他人的名誉或给他人造成不利的行为
⑦ 以妨碍稳定运营服务为目的,传送大量信息或广告性信息。
⑧ 散步导致信息通讯设备出错或破坏信息等的病毒程序。
⑨ 侵害公司后其他会员等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⑩ 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用户名与密码。
⑪ 会员在自己的网站或公告板登载淫秽物或链接淫秽网站。
⑫ 判断为违反其他相关法令。
第十八条(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赠送服务利用权限、其他利用合同上的地位,也不得将此提供为担保
第十九条(损害赔偿)
会员利用公司免费提供的服务而发生损失时,除了该损失因公司的故意或重大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以外,公司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第二十条(免责条款)
① 公司因天灾、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理由无法提供服务时,免除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责任。
② 因服务用设备的维修、更换、定期检查、施工等迫不得已的理由而发生的损失,公司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③ 因服务用设备的维修、更换、定期检查、施工等迫不得已的理由而发生的损失,公司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④ 对于会员因利用服务所期待的利益或通过服务所获取的资料而发生的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⑤ 公司对于会员登载的信息、资料,不承担事实的信赖度、正确性等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管辖法院)
因利用服务时发生的纠纷,出现提起诉讼的情况时,将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视为专属管辖法院。
(执行日期)本条款自2019年09月20日起执行。